证人特权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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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梓臣 张承先 张玉成 

机构地区:[1]东营市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山东东营257100 [2]南昌铁路公安局法制监管处,江西南昌330002 [3]费县人民检察院,山东费县273400

出  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6期67-69,共3页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摘  要:证人特权,也称作保密特权、拒绝作证的特权。享有权利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和就特权事项提供证明,可以制止他人揭示特权范围内的情况。尽管从其政策性考虑亦有不同的赞成与反对意见,但西方各国的立法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拒证权,甚至有些国家将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目前,我国刑事司法资源有限、侦查手段落后以及侦查能力低下,加之法官自由裁判证据的条件不成熟,拒证权的享有主体不应过于宽泛。证人基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对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可以拒绝作证,对与自己有特定关系的人或案件可以拒绝作证。

关 键 词:证人特权 制度 立法 

分 类 号:D631.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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