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形式抑或实质--以工商企业登记为例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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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剑生[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98-103,共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4BFX019)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但从其规范中可以解读出存在着适用于不同情形的两种标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工商企业许可登记审查中,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自己的行政立法权解除了实质审查义务,以规避由此可能引发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在因工商企业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却采用了实质审查的标准。基于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考虑以及中国当下的具体国情,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不宜简单地采用形式审查或者实质审查标准,而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材料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关 键 词:行政许可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工商企业登记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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