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田钒平[1]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1期15-21,共7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谐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07AMZ001);西南民族大学青年重点课题"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SQZ002)
摘 要:在宪法意义上,我国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限的处理,采取的是立法化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模式,在实在法体系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也都有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原则和具体范围的规定。但是,这些数量规模庞大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真正建构起一个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分权制度,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缺位,以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一些领域享有实质性界定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界限的法定权力,则加剧了立法化分权模式在实践中异化为行政化分权模式的危机,严重制约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行使。为此,应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分权制度,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解释体制,完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限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分权规则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关系,化解立法化分权模式异化的危机。
分 类 号:D633.2[政治法律—政治学] D90[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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