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行为体与社会权--兼议社会基本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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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贤君[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北京100089

出  处:《浙江学刊》2009年第1期135-142,共8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06BFX001)的前期成果

摘  要:国家保护义务要求国家对私人间的侵权承担责任,非国家行为体是履行社会权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义务亦要求国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其责任。这既是社会基本权保护须制定社会立法的原因,也是"社会"参与社会权保护的根据,还是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在制定法上的体现。惟社会基本权区别于自由权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国家保护义务权利救济品格的不确定性,及我国尚付阙如的司法审查制度,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保护在我国主要依赖社会法的制定与行政机关颁行的措施。

关 键 词:非国家行为体 社会权 国家保护义务 

分 类 号:D8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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