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法制保障  

Legal System Security in the Reform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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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郎佩娟[1] 刘高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34-38,共5页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的行政法规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在我国,“城乡一体化”观念大约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对于什么是城乡一体化,不同学科有不同界定。法学视角中的城乡一体化是指通过制度变革和渐进过程,打破并最终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使农村与城市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使农民与市民享有平等权利,享受平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可见,法学视角中的城乡一体化直接根源于“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既有实体法意义,也有程序法意义。

关 键 词:城乡一体化 法制保障 改革 城乡二元结构 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 法律原则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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