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腐败窝案一审宣判原书记、市长、纪委书记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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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建军 曾妍 罗小确 夏琼瑶 

出  处:《政府法制》2009年第2期32-32,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2008年11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 键 词:纪委书记 一审判决 郴州市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剥夺政治权利 腐败 市长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5.2[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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