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建设对于弥补我国财产税体系缺陷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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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晓燕[1] 

机构地区:[1]闽江学院管理学系,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90-92,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财产税的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局限在房产、地产及车船上,征税范围过窄而调节力度不够。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弥补财产税在上述两方面的不足。同时,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也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现已具备经济、法律、历史和思想条件,但尚有财产评估等制度有待完善。遗产税制度的建设需考虑起征点或免征额、反避税措施、税率等各项措施。

关 键 词:遗产税 财产税 制度建设 条件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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