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撤销权——兼评《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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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劲[1] 骆小凤[1] 

机构地区:[1]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长沙410205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95-96,共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业主撤销权制度是对小区民主决策制度缺陷的一种弥补;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既包括侵权的决定,也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时应当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撤销权的效力及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关 键 词:业主 撤销权 物权法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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