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下的CEPA发展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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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丽艳[1] 蔡霜[1]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08年第12期85-91,共7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区域性经济合作法律问题研究”(05BFX056);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和平发展的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的子课题“中国和平发展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问题”;广西哲社“十一五”规划项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争端解决机制研究”(06BFX001);广西社科联2008课题资助项目的系列论文成果之一;“2008年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关系研究--国际法为视角”(2008106020301M285)

摘  要:我国从2004年开始了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澳地区如何以其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衔接已经运转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其协议(CAFTA)是一个现实急需解决的问题。文章论述了CEPA与CAFTA的法律制度对接的发展前景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对接会使大陆、港、澳三方得益,并且提出了如何对接的操作性方案:港澳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签署国际条约的方式获取利益,以设计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保障,以提出对接问题作为事前防范,最终得到三赢局面。

关 键 词:CEPA发展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 整合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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