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能作为一种“福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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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光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

出  处:《人民论坛》2009年第2期44-45,共2页People's Tribune

摘  要: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建立劳动关系把自己所有的劳动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因此,从债权债务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是劳务(劳动力)的债权人,劳动者是提供劳务的债务人;相应的,劳动者是工资债权人,而用人单位是提供工资的债务人。根据债权法的原则,休息休假其实是劳动者不履行其劳动债务,自然也应相应失去工资债权的请求。

关 键 词:劳动关系 福利 用人单位 工资债权 债权债务 提供劳务 劳动者 债权人 

分 类 号:F249.26[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F272.9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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