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LRIT设备检验发证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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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船检》2009年第1期I0030-I0031,共2页China Ship Survey

摘  要:验船师在按SOLAS V/19-1条“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执行LRIT有关检验时,如发现船舶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如船舶未持有主管机关授权/认可ASP签发的有效符合试验报告等),则应先与船公司协商制订限期解决方案,然后将有关情况(包括建议)报CCS总部、并经CCS总部请示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后签发不超过2个月的安全证书条件证书,并给出相应法定遗留项目。

关 键 词:设备检验 船载 主管机关 安全证书 SOLAS 试验报告 CCS 验船师 

分 类 号:U674.13[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TQ050.7[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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