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承继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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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荣举 

机构地区:[1]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09年第1期50-51,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2005年5月,我国资本市场开始启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中的原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相应对价等一系列程序、法定锁定期满后即获得流通权。即现在证券交易市场中俗称的“大非”和“小非”。其中有的上市公司的原非流通股的原股东已被撤销或合并,现在持有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想要处分该资产。

关 键 词:非流通股股东 上市公司 股份 公证 承继 法人 股权分置改革 证券交易市场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F27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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