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对保留遗产份额现象的认定与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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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巾纺[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大庆市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09年第1期52-53,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在遗产继承开始后,有时会遇到个别继承人由于自身的或客观的原因而不能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们不仅要承认那些“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的“接受继承”的法定权利,同时,还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关 键 词:继承权公证 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 遗产继承 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 法定权利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D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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