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召回制度中的“缺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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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福娟[1]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1期49-52,共4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以来.表现出了欣欣向荣的生命力。1966年.美国一名叫拉尔夫的律师发起一场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出台。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

关 键 词: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缺陷 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法规 汽车召回 汽车制造商 60年代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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