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更正登记的概念构成——《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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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飞[1] 费婧[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09年第1期23-26,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可见,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依照其申请,及其提交的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更正的书面同意或者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但这一概念的表述比较简略,在实践操作中,对其中几个具体构成,应做进一步把握。

关 键 词:更正 房屋 登记机构 权利人 证明 证据 物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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