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之关系——兼论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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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维国[1] 郭剑峰[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

出  处:《学术交流》2008年第12期103-106,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违法性包括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侧面。在理想的、应然的层面上,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是统一的;但是,在现实层面上,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的特性、人的认识能力以及调整对象的流变性等因素的影响,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在司法实践认定过程中,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或多或少会出现对立和冲突的情形。为了确保违法性判断的正确性,法官必须用实质违法性标准——法益侵害与职责违反,来对形式违法性的判断进行了实质的验证。只有这样,才能既坚持罪刑法法定原则,又防止将不值得处罚的行为入罪。

关 键 词:违法性 语境 法益侵害 罪刑法定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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