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共同过失犯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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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文钧[1] 张向忠[1] 

机构地区:[1]北华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吉林市132013

出  处:《学术交流》2008年第12期107-109,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公共场所火灾、工厂矿山爆炸、建筑物垮塌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人主要是管理者的共同过失造成的,这说明了职务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理论方面和立法方面对其予以关照具有必要性。这类犯罪除具有一般犯罪和职务犯罪的特征外,还具有共同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特征。从而使职务共同过失犯罪具有了主体的复数性与身份性、过失心理的关联性、注意义务的共同性、行为的合成性等特征。职务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类型,因此,应当从行为的角度划分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必须依据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职责范围。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各职务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职责考察其行为,进而确认其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主要是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关 键 词:职务犯罪 共同过失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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