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愿动词“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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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为民[1] 

机构地区:[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  处:《秘书》2009年第2期42-43,共2页Secretary

摘  要:在现代汉语中,“要”字有一种用法,是表示可能、意愿的能愿动词,如“要坚持……”,“要充分发挥……”等。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能愿动词“要”字的使用频率极高,特别是在“通知”、“通告”、“决定”等指令性、指导性、要求性较强的公文种类中,这个“要”字几乎不可或缺。但在有些公文种类的语言表达中,

关 键 词:能愿动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公文种类 现代汉语 使用频率 “决定” 语言表达 指令性 

分 类 号:H146[语言文字—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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