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及其对问责程序机制影响的研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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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力予[1] 陈国权[2] 

机构地区:[1]福建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福州350002 [2]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杭州310027

出  处:《行政论坛》2009年第1期13-17,共5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研究>(06BZZ028)

摘  要:行政问责并非只是单一的制度,而是一种机制,它涉及行政决策、行政过程、行政结果的问责控制,需要多个方面的行为主体以相应的法定方式予以完成。完善的行政问责机制需要清晰具体的行政问责制度和可以将行政问责制度有效执行的行政问责程序机制。在国内行政问责理论研究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行政问责的制度设计呈现出实践先于理论的特点。实践先于理论的特点决定了行政问责制度还处于不成熟状态,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问责发起程序的缺失导致问责发起存在障碍,问责启动主体的制度缺陷加大了行政问责程序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责任标准的缺乏影响制度严谨性、公正性,等等。

关 键 词: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程序机制 行政责任 制度分析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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