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制在公司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必要性与有效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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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关松[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企业经济》2009年第1期13-16,共4页Enterprise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批准号:06AFX002)

摘  要: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通过道德内在化进路还是法律外在化进路履行一直存在争议,行政规制是公司外部性影响与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困境的产物。行政规制以功能主义行政法治理念为基础,采用多样化的规制工具,保证了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有效性。本文认为:现代公司不仅生产了社会财富,决定了人们的基本生活方式,而且也在生产社会风险。因此,通过行政规制保证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既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特别是由于我国公司在转型期所处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较欧美国家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问题上,道德内在化进路和法律外在化进路缺乏有效性,而行政规制是一种有效的工具。但是,在新的条件下,规制理念需要转变,规制工具需要完善。责任性、程序性和商谈性互动关系的形成,直接影响到行政规制在公司社会责任履行中的有效性。

关 键 词:公司社会责任 行政规制 必要性 有效性 

分 类 号:D92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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