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化肥严重缺斤少两,经营者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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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勤古[1] 

机构地区:[1]江苏省东海县岗埠农场种子公司对面015号

出  处:《河北农业》2008年第12期39-39,共1页Hebei Agriculture

摘  要:湖北农民何某今年为给地里的庄稼施肥,到县农资供应站购买了生物有机复混肥500斤,付款850元。买肥料时,在县农资供应站用磅秤称过,显示有502斤。但回家之后,何某觉得不对劲,就用家里的大木杆秤一袋一袋的过秤,数字一加起来只有483斤,足足少了17斤。何某找县农资供应站理论,县农资供应站不认账,说当时用磅秤称过了,分量是足的。

关 键 词:法律责任 经营者 生物有机复混肥 化肥 供应站 磅秤 施肥 庄稼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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