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律规制研究--兼论有关信托特别法的制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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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淳[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185-193,共9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06SFB2046)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定位为一种法人,并且"通过在法律上创造条件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利益的维护",以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为制定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该法应当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资产实行托管,且为该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投资对象,在范围上应当限于股票与金融资产;该法应当赋予这种信托的有关当事人以分散投资义务,赋予这种信托的受托人以谨慎投资义务与确保投资收益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收益率的义务,对受托人违反信托实行过错推定,并针对这种信托确立起国家监督制度。

关 键 词: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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