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法的性质及其效力基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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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青林[1] 张晓萍[2,3] 

机构地区:[1]人民出版社 [2]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3]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194-198,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民间法与基层政权建设"(项目编号:10552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站在法律多元的立场上予以审视,社会的法律秩序不是一个由国家决定的单一的、系统的等级规范体系。在法律体系中,不仅包括国家法,还包括与国家法并存且一起起作用的民间法。民间法具有活法的性质,意指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活生生的存在。民间法的效力基础在于社会权力、对主体需要的表达以及对"对象规定性"的尊重。

关 键 词:民间法 国家法 活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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