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价值及其局限——基于对话商谈理论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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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光宁[1] 刘园园[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2]青岛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061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142-144,共3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研究项目"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的建构"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6SFB1003

摘  要:刑事和解已经成为近期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它强调在加害人进行犯罪行为之后,由各方(包括调解人、加害人和被害人等)直接进行对话、交流和商谈,从而解决特定纠纷或者冲突,这与对话商谈理论有着内在一致性。对话商谈的视角可以更加全面地分析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局限。刑事和解的价值体现在尊重历史传统,保障被害人权益以及顺应刑法发展的总体趋势等方面。但是,刑事和解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微观操作层面的不足影响了其宏观功效的发挥。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对话商谈 共识 被害人 

分 类 号:DF6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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