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辨析 以蒋少武诉沈阳机电装备集团公司案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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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丛立先[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版权》2009年第1期61-63,共3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原告蒋少武先生(以下简称原告)是著名摄影家,辽宁日报社原首席摄影记者,其在2003年沈阳装备制造业博览会上发现自己1991年所拍摄的江泽民同志视察沈阳机电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照片被被告做成灯箱广告展示,而且,被告对照片进行了删改处理,后本案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所摄讼争照片系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原告所属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关 键 词:职务作品 集团公司 机电装备 法人作品 沈阳 著作权法 江泽民同志 装备制造业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7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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