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救楼市的法律评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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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晓红[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09年第2期76-85,共10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全球金融危机和我国宏观经济全面衰退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救市的实质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在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下,地方政府的行为受制于中央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地方政府的救市必须符合法定职权,某些重大措施必须得到本级人大的同意,遵守财政民主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原则,并体现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但地方政府的部分救市措施违反了上述要求。地方政府救市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律,避免直接参与市场博弈;救市的关键是排除市场障碍、调整市场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救楼市 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平等主义 住房保障制度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9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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