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涉及的法医学鉴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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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岑岑[1] 黄飞骏[1] 龚道银[1] 苏映文[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A01期30-32,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增多趋势,其鉴定也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医疗纠纷的鉴定目前通常有两种形式,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也就是法医学鉴定。这两种鉴定的性质、决定权、委托方式、受理权限、主体范围、目的、责任方式不同,鉴定内容、结论的申诉方式以及鉴定依据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尤其是两种形式鉴定的概念和性质不同,决定了两种鉴定具有截然不同的适用途径。法医学鉴定更适合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具有可行性,也更具必要性。法医学鉴定中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鉴定,有助于弥补鉴定人临床医学经验和知识的缺乏,可使鉴定更为科学、准确。

关 键 词:医疗纠纷 法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司法鉴定 

分 类 号:D919.4[医药卫生—法医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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