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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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廉颇[1] 王春梅[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7期38-39,共2页

摘  要: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依照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文首先运用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方法对累积投票制进行分析,说明累积投票制对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权具有积极的意义。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阐明累积投票制目前还存在缺陷,在实际中对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作用有限。最后得出结论,累积投票制的积极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化,以及一些配套制度的建立。

关 键 词:累积投票制 博弈分析 缺陷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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