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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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存慧[1] 

机构地区:[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出  处:《会计师》2009年第1期50-51,共2页Accountant

摘  要:2008年1月1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生效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新企业税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来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由于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的出现,许多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义务 国际通行 征收管理 汇总纳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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