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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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裴莹硕[1] 李晓云[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2期6-12,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之间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并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对各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公司独立人格,人员、财务等不作区分,并在各公司间随意移转、处置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由于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而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将各关联企业视为同一主体,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 键 词:法人人格否认 关联企业 人格混同 公司独立人格 法定代表人 例指 债权债务关系 连带清偿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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