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以电影《七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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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建军[1,2] 谭明华[3]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3]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出  处:《知识产权》2009年第1期45-49,共5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P2P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传播技术,促进了信息的传播,但也带来了复杂的P2P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P2P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实施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当有P2P用户利用P2P软件非法传输作品时,P2P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帮助了该P2P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当P2P服务提供者在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将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 键 词:P2P服务 网络传播 过错 间接侵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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