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应有非参保工伤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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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绍华 李云 

机构地区:[1]浙江省湖州市劳动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09年第2期24-25,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机构,其支付行为的依据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关 键 词:劳动仲裁机构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认定权 参保 法院 经办机构 

分 类 号:D922.5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5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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