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儿出生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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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现杰[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105-109,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6年7月,张某怀孕至第32周时到某市人民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该院出具的B超检查报告单结论为:“脊柱连续好、胎儿发育未见异常”。同年9月,张某生育一子小王。小王出生后体征异常,初步检查发现在其尾椎处有一囊性物膨出如核桃大;经某大学附属医院做X线检查,诊断结果为:1.脊柱侧弯。2.半椎体(L3-L5)。3.脊椎裂。张某就此诊断结果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王进行伤残鉴定。

关 键 词:检查报告 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 缺陷 疏失 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医院 X线检查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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