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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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岑华春[1] 徐婷姿[2]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4期25-2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司法实践中,法院常以侵权责任取代添附制度.从而造成一般社会认知水平普遍感觉的不公平不效率。该案系典型的由添附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二审法官分别运用侵权责任、添附制度进行处理,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社会效果。二审法官在法无明确规定添附制度的情况下,采取迂回方式.通过做当事人工作,使其放弃恢复原状之侵权诉请,并运用添附制度原理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关 键 词:侵权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社会认知水平 司法实践 社会效果 恢复原状 不公平 法官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83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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