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独立保函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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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波[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4期90-9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独立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是目前为止国际商会专门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和反担保函的任意性规则.而不是强制性法律和国际条约。因此,只有保函当事人在保函和反担保函中明确约定适用,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反担保函亦独立于保函。因此.保函金额的相应减少并不导致反担保函金额相应减少,故关于金额递减条款应在保函和反担保函中分别写明。

关 键 词:保函业务 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 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函 国际条约 国际商会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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