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行业政府职能促进青海通用航空发展  

Exerting government functions to promote development of general aviation in Qi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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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艳 张国 

出  处:《民航管理》2008年第11期33-35,共3页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可见,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是民航的两个组成部分,在民航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目前通用航空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管理水平,已经无法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比,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为解决存在的问题,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作为促进民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关 键 词:通用航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政府职能 青海 行业 航空运输 民航发展 民用航空器 

分 类 号:F560.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V355[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人机与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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