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以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划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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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健星[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广州5100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4期93-95,共3页

摘  要:法律部门与法学部门的非对应性往往被众多学者所忽略,致使在诠释某些法学概念时造成混乱,尤其在国际经济法这个新兴概念上,最终必然导致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确了这两层含义后,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才有意义。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即有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归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应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并行。

关 键 词:国际经济法 法律部门 学科划分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0[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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