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与中国的侵权立法——兼谈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定位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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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彦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1期72-76,共5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文章对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排斥惩罚性赔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随着民法的社会化,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应当由"补偿个体"向"考量社会利益"转变。具体来说,就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不能仅仅只有"补偿",还应当包括"惩罚与预防",而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很好地实现现代侵权法的这些功能。因此,建议在我国未来的侵权立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民法社会化 补偿 惩罚 预防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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