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议登记的注销——《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十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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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飞[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09年第3期9-12,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不动产登记立法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一、异议登记的期限限制 《物权法》第19条对异议登记的期限进行了严格限制,该条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据此,在办理异议登记之后,申请人应当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

关 键 词:房屋 申请人 期限 起诉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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