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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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3期41-48,共8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摘要】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比较软件著作权人、被控侵权人双方的软件源程序之间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关 键 词:软件著作权人 侵权纠纷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泰州市 计算机软件 证据证明 公司 有限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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