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与司法介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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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泫永[1] 官欣荣[2] 

机构地区:[1]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2]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经营与管理》2009年第3期42-43,共2页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摘  要: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有它的“生老病死”。但公司的“生老病死”与自然人不同。公司在达到经营目的后,或因其它原因被解散后,须经清算程序终止公司法人的商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在“死亡”之前,必须按清算程序对其“后事”做出安排,才允许其“死亡”。由于一旦公司作为法人资格被终止,

关 键 词:公司清算 司法介入 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法人 清算程序 “死亡” 经营目的 法人资格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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