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与湖北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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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泽伟[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56-62,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杨泽伟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能源安全的现状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5CFX015)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核能开发利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实现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核能开发利用有利于推动湖北省"两型社会"的构建。目前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核能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涉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内容。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一项规定较为严格的制度。今后湖北省相关部门还应根据有关实践,为中国核能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关 键 词:“两型社会” 核能开发利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 核能法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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