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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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江[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83-90,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成果;"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课题"现代公司资本维持和资产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首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但却没有规定与之相应的独立、完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从实践和理论的需要角度而言,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建立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构建的要点应主要围绕回购的适用范围、实质条件、决定权的归属以及违法回购的法律后果和对被回购出资份额的处理。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 自己出资份额的回购 资本维持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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