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明知”、“应知”与“怀疑”探析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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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少林 刘源[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145-151,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刑法总则和分则中的"明知"是两种不同的明知,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明知"的犯罪并不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可分为知道、不知道以及怀疑,他人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判断可分为肯定知道、很可能知道、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很可能不知道和不可能知道";明知"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倾向于"知道"而不是"不知道"";应知"是他人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评价与判断,事实上行为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应知"不应包括在"明知"之内;刑法分则规定"明知"的意义主要有:限缩犯罪圈、提示作用、证明实践的价值;应严格限制"推定明知"的适用",怀疑"不等于"推定明知"。

关 键 词:明知 确知与应知 怀疑与推定明知 总则与分则 主观认识体系 刑法适用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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