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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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建钢[1] 刘微[1] 

机构地区:[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出  处:《国有资产管理》2009年第3期46-49,共4页State Assets Management

摘  要:长期游离于"三级出资人"国资监管体制之外的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数量、分布和结构都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未来一定时期里,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无论在稳定社会、调控市场和增加就业等方面,还是支撑、引导县域经济发展方面仍然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针对当前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相应监管,明确出资人主体,落实产权责任,规范监管内容和范围,鼓励各县(市)从实际出发选择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并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政策指导。

关 键 词: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监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县级 政策 县域经济发展 历史性变化 监管体制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F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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