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跨界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在欧盟适用的判例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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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玲[1] 

机构地区:[1]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出  处:《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113-119,共7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跨国公司破产与重整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跨界破产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是跨界破产法首先需要攻克的难题。随着各国在跨界破产领域国际合作趋势的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了以主要破产程序为中心,辅之若干属地程序处理跨界破产案件的模式。并且,在主要破产程序管辖权确定上提出"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新标准。2002年5月31日生效的《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简称《欧盟规则》)采用的就是这种立法模式。《欧盟规则》实施以来,在欧盟境内发生了大量适用该标准确定跨界破产管辖权的司法判例。这些判例有的很好地贯彻《欧盟规则》的原旨,彰显"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对传统标准的超越和优势;同时,也有一些判例反映出这一新标准潜在的问题。特别在跨国公司集团破产案件中如何确定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问题上,实践中存在很大分歧。

关 键 词:跨界破产 管辖权 主要利益中心 欧盟 跨国公司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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