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恐怖立法中的警察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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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师维[1] 

机构地区:[1]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11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10-15,共6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9.11"事件后,各国的反恐怖立法思维与技术路径具有一致性。反恐怖立法中警察权的强化,主要表现在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认定权、反恐怖工作组织与协调权、反恐怖的紧急处置权、反恐怖的特别侦查权等方面。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认定模式有三种,即司法认定、行政认定和混合认定。警察机关作为国家强力部门,在反恐怖斗争中处于主体地位,需要赋予其在反恐怖斗争中有权组织协调相关的反恐力量,还需要配置恐怖案件性质认定权、反恐怖行动的区域划定权、法律管制权等特别处置权。各国赋予了警察的特别侦查权以应对恐怖犯罪,主要包括预防性拘留、拉网式搜索、信息管控、延时拘留以及搜查、逮捕、窃听权扩大等内容。

关 键 词:反恐怖法 警察权 自由 安全 

分 类 号:D815.5[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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