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之创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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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建军[1] 田小玲[1]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  处:《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69-71,共3页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行政赔偿程序的重构>(2008106020301M281)

摘  要:相对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我国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行政赔偿程序是晚近才有的事。正因为这样,我们能够较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将规范权力以保障权利的现代法治理念运用于行政赔偿程序的立法实践当中,能够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创造出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程序规范,其中不乏独树一帜的优良创制。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创新:"一并式"的行政赔偿处理程序、行政主体主动赔偿程序、合理时限、共同赔偿以及行政赔偿请求权人资格的转移。

关 键 词:行政赔偿 程序 创新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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