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组织在公共治理体制中的定位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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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峰[1] 任一[2] 

机构地区:[1]河北工业大学,天津300401 [2]南开大学,天津300071

出  处:《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24-27,共4页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中国市场治理研究与中介组织创新研究"(05JJD790086)

摘  要:按照现代治理理论,协会作为一种自治性的法团组织,它在整个社会的治理体系中应该有合法和稳定的地位。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得来的一条宝贵经验,就是在转型过程中政府发挥了主导和引导的积极作用。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实践也昭示着,只有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自治团体才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发展。事实上,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相当程度地将公共治理理念付诸实践,并体现在中央政府大力提倡的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指导思想方面。由此可见,"合作主义"的公共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中国未来治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模式。

关 键 词:协会组织 公共治理 合作主义 

分 类 号:D66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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