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培训 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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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淑红[1] 吴连富[1] 吴海波[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同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156400

出  处:《农民致富之友》2009年第3期41-41,共1页

摘  要:一、种子经霄队伍现状 1.种子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学法、知法、用法是搞好种子经营工作的基础,也是农业生产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我县种子管理部门也对本县区域内的种子经营者进行了多方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但由于种子经营者科学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对《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刻,导致了违法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

关 键 词:种子经营者 农业生产安全 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法》 法律法规 种子管理部门 科学文化素质 

分 类 号:TB487[一般工业技术—包装工程] 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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